1.凯文提出的问题如下:
1.1很多判案都是依照道德准则,然后成为别的法官判例,不懂的是你,因为你从来没有经过道德准则的训练。
对此,我的回复是:
凯文,那叫判例法,那不叫依据道德判案,凯文。
针对我的回复,凯文再次回复如下:
1.2后面判例,难道第一个判案的不需要根据道德?
针对1.2,我回复如下:
凯文,那叫判例法,那不叫依据道德判案,凯文。最开始道德进入法律,那也是普通法的法官,通过判例,将那一项道德认可为法律。在普通法,是认可法官以判例来行使立法权的。
那时,已经不单单是道德,就是法律。比如,基督教主张一夫一妻,但是,那时候公权力没有认可,只是道德。但是,后来,公权力认可了,那时候一夫一妻制,就不只是道德了,是法律。违反一夫一妻制,如果承担刑事责任,不是因为违反了道德,是因为违反了法律。凯文,你听懂了吗,凯文?
如果不认可法官通过判例立法的成文法国家,比如中国,就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来认可某一项道德。比如前面提到的重婚罪,就是刑法规定的。在刑法规定之前,是一项道德。判处重婚罪,不是依据道德,是依据刑法的规定。
凯文,还有一点也很重要,普通法,虽然法官有立法权,但是,也要受很多限制:
1.法不溯及既往。
2.遵循先例是原则,改变先例是例外,先例可以改变,但是理由要非常非常充分。
因此,法官在引入道德进法律,会非常非常的谨慎。举个例子:大统华向小额法庭提出,harass不是普通法认可的cause of action。的确如此,判例里面,法官拒绝认可harass作为cause of action,认为理由不够充分。为此,我还专门进行澄清,我的诉因不是harass,而是negligence,这是加拿大tort最主要的类型。